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机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15执3374号
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与江苏机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1民终983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该民事调解书:一、江苏机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货款本金4335389.31元及利息463115.27元,合计4798504.58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202万元,余款2748504.58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付清;二、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江宁法院申请解除对江苏机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江苏机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7月9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机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但余额不足;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机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苏A×××××、苏A×××××、苏A×××××苏A70E2H车辆各一台,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江苏机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313977元,此款项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查询银行、不动产、证券、互联网、车管所、工商等信息;未发现江苏机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本院依法向江苏机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江苏机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江苏机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机桥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执行被执行人部分款项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社会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
终结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1民终98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之荣 审判员  秦俊华 审判员  刘耀东
书记员  宋晚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