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14执2138号
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宁裁字第13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该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578747.45元。该案仲裁费用人民币23377元,由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承担6529元,由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6848元。该费用已由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预交,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将由其承担的16848元于该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处罚预告书,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2.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2020年12月16日、2021年1月26日依法通过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点对点、总对总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多次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7837.12元。在扣除本案案件执行费18356元后,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将执行款199481.12元拨付给申请执行人。 3.经本院查控,被执行人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为苏A×××××、苏A×××××、苏A×××××、苏A×××××、苏A×××××、苏A×××××、的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上述车辆,但是未能实际控制。 4.经本院查控,被执行人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来院说明情况。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表示,目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1破申89号决定书,决定对其启动预重整,目前公司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能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朱承胜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作出决定将南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2021年2月23日,本院依法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告知其上述情况和协助本院查控执行的法律义务,并告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卫方 审判员  李筱艳 审判员  冯 涛
书记员  王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