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

江苏一变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与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115民初6270号
申请人江苏一变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一变电力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0000元的财产,并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一变电力装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保全被申请人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秀
书记员 施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