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

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正本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488号
原告: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环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983588122。
法定代表人:赵建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全,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牛,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正本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73180915M。
法定代表人:王曰民,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正本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元,诉讼保全费640元,由原告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靳松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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