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

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丘北天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626执553号
申请人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住丘北县锦屏镇石缸坝新城区丘城金界步行街一期5-2号,法定代表人赵建光。
被执行人丘北天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江宁区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环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陈瑶。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丘北天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合同一案中,丘北天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应支付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万元及违约金30.24万元。2021年10月14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1、环宇集团(南京)有限公司同意丘北天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定于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其履约保证金10万元、违约金30.24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案件受理费2532.9元、申请执行费5974元,由丘北天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承担。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2626执5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审判员  刘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汪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