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瑞鑫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哈尔滨瑞鑫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海伦市第一中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11民初4155号
原告:哈尔滨瑞鑫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双井镇工农村(原塑料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晓丹,职务:总经理。
被告:海伦市第一中学,住所地:绥化市海伦市学府路。
负责人:王晓平,职务:校长。
原告哈尔滨瑞鑫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伦市第一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瑞鑫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退回420元,实际应缴纳25元,由哈尔滨瑞鑫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志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