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民初8238号
原告:双流宏源建筑架料租赁站,经营场所: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龙池社区**附2。
经营者:张孝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勇,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蓉,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锦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
法定代表人:钟小平。
原告双流宏源建筑架料租赁站与被告成都锦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后,原告双流宏源建筑架料租赁站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现自愿撤回起诉为由,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流宏源建筑架料租赁站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流宏源建筑架料租赁站撤诉。
审 判 员 谭学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 怡
书 记 员 唐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