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5民初11064号
原告:成都锦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
法定代表人:钟小平,总经理。
被告:四川南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三路**********/div>
法定代表人:赵崇春。
第三人:娜姆,女,1981年6月19日出生,藏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第三人:甲拉,男,1978年10月4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阿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锦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南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被告四川南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娜姆、甲拉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因成都锦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成都锦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四川南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娜姆、甲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元,减半收取为217元,由成都锦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李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