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30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锦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
法定代表人:钟小平,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藏族,1992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若尔盖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拉,男,藏族,1978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阿坝县。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发,四川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炜,四川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锦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甲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1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成都锦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协商一致为由,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成都锦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锦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72元,减半收取1286元,由上诉人成都锦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韬
审判员 王 果
审判员 杜玉兰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袁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