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和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巴中市和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02执4185号

移送执行人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巴中市和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中杨干道东方鑫村**团**楼**。

法定代表人邓开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巴中市和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中,依据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164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缴纳诉讼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1643号民事调解书中涉诉讼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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