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和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能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02民初734号
原告:***,男,生于1979年6月16日出,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能,男,生于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巴中市和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巴中市巴州区中杨干道东方鑫村C组团5号楼202号。
法定代表人:邓开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能、巴中市和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勇
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
人民陪审员  吴小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龙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