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和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6332号
原告:***,女,生于1964年4月25日,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彭定春,巴中市恩阳区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生于1966年6月25日,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巴中市和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巴中市和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万 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梓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