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和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7300号
原告:**,1970年5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亮,巴中市巴州区科技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经济开发区石井街**。
负责人:敖天木。
第三人:巴中市和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中杨干道东方鑫村**团**楼**/div>
法定代表人:邓开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第三人巴中市和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勇
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
人民陪审员  吴小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