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3民初4465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2月20日,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科旭,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市和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中杨干道东方鑫村C组团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723204090M。
法定代表人:邓开平。
原告***诉被告巴中市和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2021年11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巴中市和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活动中,原告有权处分自己享有诉讼权力,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巴中市和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23元,依法减半收取46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冉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陈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