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和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巴中市和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3民初1290号

原告:巴中市和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开平。

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益葵,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17日,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5年6月23日,住四川省平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中市和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巴中市和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原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受理费减、免、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巨 浪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熊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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