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和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巴中市和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1594号

原告:***,男,1979年6月16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黎大国,巴中市巴州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巴中市和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中杨干道东方鑫村C组团5号楼202号。

被告:**能(曾用名:张亚军),男,1984年7月15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巴中市和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能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向本院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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