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24财保28号
申请人:四川新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界牌镇石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669577063K。
法定代表人:王永银,执行董事建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尚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68号4栋2单元10层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5521567P。
法定代表人:蒋宇,执行董事。
申请人四川新阜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尚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尚高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700000元。并已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新阜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尚高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路支行账户2224××××4491;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尚高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绵阳市游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2376××××0860;
三、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尚高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绵阳市商业银行账户0201××××0807;
案件申请费4,02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新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杨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婷
书 记 员 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