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县星沙镇立发建筑器材租赁部、四川省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6485号
申请人:长沙县星沙镇立发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广生村龙塘组。
经营者张敦煌,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4楼、8-14楼。
负责人李友意。
被申请人:四川省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道明镇白塔湖大道316号。
法定代表人孙亚军。
申请人长沙县星沙镇立发建筑器材租赁部诉被申请人四川省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县星沙镇立发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已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长沙县星沙镇立发建筑器材租赁部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县星沙镇立发建筑器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920元,由申请人长沙县星沙镇立发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文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曾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