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民初4549号之一
原告:金堂县淮口鑫华租赁站,经营场所四川省金堂县。
经营者:李中华,男,195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赵建国,男,196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四川省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亚军,总经理。
原告金堂县淮口鑫华租赁站与被告**、赵建国、四川省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金堂县淮口鑫华租赁站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堂县淮口鑫华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堂县淮口鑫华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7元,由原告金堂县淮口鑫华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陈福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治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