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金堂县淮口鑫华租赁站、**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民初4142号
原告:金堂县淮口鑫华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
经营者:李中华,男,195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高红良,男,196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赵建国,男,196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四川省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道明镇。
法定代表人:孙亚军,总经理。
原告金堂县淮口鑫华租赁站与被告**、高红良、赵建国、四川省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金堂县淮口鑫华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堂县淮口鑫华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辛建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