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彭山区五丰机械租赁站、四川省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民初2089号
原告:彭山区五丰机械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彭溪街道彭祖大道二段206号。
经营者:陈小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该租赁站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道明镇白塔湖大道316号。
法定代表人:孙亚军,执行董事。
原告彭山区五丰机械租赁站与被告四川省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山区五丰机械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2元,由原告彭山区五丰机械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代 建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陈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