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岗巴县财政局、四川省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岗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237民初27号 原告:岗巴县财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42338741949192J。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2。 被告:四川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20262972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住四川省大邑县,联系号码139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岗巴县财政局与被告四川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后,被告**建筑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追加被告申请书,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本院于2022年6月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22年6月14日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岗巴县财政局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岗巴县财政局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岗巴县财政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岗巴县财政局负担。 审判长 其  律 审判员 尼玛扎西 审判员 次***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达娃吉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