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岗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237民初27号
原告:岗巴县财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42338741949192J。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2。
被告:四川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420262972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住四川省大邑县,联系号码139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岗巴县财政局与被告四川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后,被告**建筑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追加被告申请书,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本院于2022年6月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22年6月14日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岗巴县财政局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岗巴县财政局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岗巴县财政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岗巴县财政局负担。
审判长 其 律
审判员 尼玛扎西
审判员 次***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达娃吉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