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183民初1822号
原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亚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