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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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0102执1796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青玻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074561708R,住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畅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华厦建辉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98148169,住所:成都市金牛区***小区青西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青海青玻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华厦建辉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合同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2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四川华厦建辉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青海青玻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1127.14元、案件受理费834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14472.14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华厦建辉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8545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青玻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华厦建辉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全额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2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