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厦建辉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与四川华厦建辉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四川鑫合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21民初83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厦建辉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小区青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98148169。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鑫合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成都—阿坝工业集中发展区兴华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MA6236942E。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厦建辉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四川鑫合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