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21民初79号
原告:马梓现,男,199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厦建辉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傧,男,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鑫合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淮口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马梓现与被告四川华厦建辉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四川鑫合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马梓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马梓现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