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厦建辉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四川华厦建辉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21民初73号之二 原告:***,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厦建辉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傧,男,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鑫合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淮口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厦建辉门窗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四川鑫合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