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金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0921执保370号
四川富辉绿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市金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四川富辉绿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遂宁市金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案(2022)川0921财保3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以271251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遂宁市金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对上述账户以271251元为限予以冻结,实际冻结271251元。至此,本案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