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金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遂宁市金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铭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923执恢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遂宁市金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城区和平路新川大厦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089906609。
法定代表人:王益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宁,男,遂宁市金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铭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大英县蓬莱镇盐桥街盐厂大桥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775801102N。
法定代表人:吴建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遂宁市金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铭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9民终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行人四川铭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四川铭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遂宁市金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工程款1913389.8元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21534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开展了以下工作:
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冻结其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被执行人无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到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英管理部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到大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四川铭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位于大英县蓬莱镇郪江中路莱茵河畔1栋1楼002号不动产[川(2017)大英县不动产权第0××2号],本院通过司法拍卖,成交价格为104028元,支付同伦拍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辅拍费832元、退买受人税费12769.42元、剩余90426.58元用于偿还本案的本金。
4.到户籍所在地现场调查,未反馈可供执行的财产。
5.已对被执行人四川铭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华限制消费。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通过终本约谈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1822963.22元,执行费21534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成代龙
审判员  马小宇
审判员  邱文彬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尚国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