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金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万么项智、***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杂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722民初117号
原告:万么项智,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
原告:***,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海东市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被告:遂宁市金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城区和平路新川大厦169号。
法定代表人:王益兵,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代理人:陈文仓,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
原告万么项智、***与被告遂宁市金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万么项智、***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强关键证据为由,现原告万么项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万么项智、***撤诉。
案件受理费5298.98元,减半收取计2649.49元,由万么项智、***负担。
审 判 长 刘 文 骥
审 判 员 贺 忠 吉
人民陪审员 索南义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义西措忠
书 记 员 格来巴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