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金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和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4民初3040号
 
原告:**和,男,汉族,1960年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桥,重庆国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羽,重庆国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苗族,1983年8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龙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仲奇,重庆柳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魏维,女,汉族,1980年8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遂宁市金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城区和平路新川大厦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089906609。
法定代表人:王益兵。
被告:遂宁市金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58号附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304835955N。
负责人:黎明。
第三人:重庆市盛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西正街一城商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668931366K。
法定代表人:叶兴,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光轩,重庆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义渡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金桥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6REL03。
法定代表人:詹学军。
原告**和诉被告***、***、魏维、遂宁市金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市金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及第三人重庆市盛世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义渡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和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负担。
 
 
审 判 员  首云翠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 官助 理  陶知春
书 记 员  黄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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