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02执恢18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登靖,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四川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蔡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7)川1802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经依法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有债权,即被执行人***、***、四川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元及利息。经本院依法告知其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谢建华
审判员  颜昌玲
审判员  黄荣鸿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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