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铜仁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民初60号
原告:四川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组织机构代码91510000740041529H。
法定代表人:蔡彦,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袁兵,四川秉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林朝敏,四川秉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仁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山大道**,组织机构代码91520602683984597X。
法定代表人:王嘉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某,女,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第三人:袁某,女,200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理人:刘某(系袁某之母),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第三人:袁亚利,女,199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第三人:刘百川,男,199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
第三人:叶万强,汉族,1958年9月30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
第三人:吴拥辉,男,汉族,1980年11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
原告四川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铜仁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某、袁某、袁亚利、刘百川、叶万强、吴拥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以正与被告铜仁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民事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800.00元,减半收取计146900元,由四川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罗 静
审判员 代静云
审判员 罗依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向俊
书记员罗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