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执异17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成都中医药大学,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十二桥路**。
法定代表人:余曙光,校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美嘉美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
法定代表人:陈训志,职务不祥。
被执行人:四川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蔡彦,职务不祥。
本院立案执行四川省美嘉美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中医药大学、四川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川0115执1718号。在执行中异议人成都中医药大学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成都中医药大学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成都中医药大学撤回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石凌云
审 判 员 杨 涛
人民陪审员 曾天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郑生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