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

西安国光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4民初3248号
原告:四川省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四川省某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9322904.47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物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某某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9322904.47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被告西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值财物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智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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