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472号
申请人:西安建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南。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利、薛桂康,(实习),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华富,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罗呈刚,职务不详。
申请人西安建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36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额136万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建业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36万元(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西安长延堡支行,账户:XXXXXXXXX********;2、开户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账户:1xxxxxxxxxxx********;3、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部,账户:xxxxxxxxx********)。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安建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何 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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