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

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75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伟康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杨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利,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桂康,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XXX,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负责人:李华富,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XXXXXXXXX,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罗呈刚,职务不详。
申请人西安伟康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2021)陕0113财保1477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340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伟康建材有限公司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340000元的冻结(1、账户: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开户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账号:XXXXXXX********;2、账户: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部,账号:XXXXXXXX********;3、账户: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西安长延堡支行,账号:XXXXXXXXX********)。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万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骆 凡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