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

成都力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301民初194号之一
原告:成都力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北路8号5-2幢9楼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晓华,四川雅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浚臣,四川雅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中区环城路47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航(系公司员工),男,住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
原告成都力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立案。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成都力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力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91.5元,由原告成都力跃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仁真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