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执210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内江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罗呈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航,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8年0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王孝东,男,1972年02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关于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与***、王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川1521民初5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偿还借款本金利息339553.43元及相应后续利息;2、支付申请人垫付诉讼费3201元。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庭外协商和解,在双方协商不成或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内容的,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521民初537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与被执行人协商不成或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春琼
审 判 员 杨宏均
审 判 员 王根琼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罗 洪
书 记 员 龙正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