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执21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内江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罗呈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航,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8年0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王孝东,男,1972年02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第十三建筑有限公司与***、王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孝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致民东路3栋1层楼16号不动产(业务件号:权0861396,建筑面积33.35平方米),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致民东路3栋1层15号不动产(业务件号:权0861398,建筑面积21.58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致民东路3栋1层楼16号不动产(业务件号:权0861396,建筑面积33.35平方米),和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致民东路3栋1层15号不动产(业务件号:权0861398,建筑面积21.58平方米),查封期限均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春琼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龙正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