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4执1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申请执行人:靳开军,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申请执行人:胡卫华,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执行人:重庆市城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两路五星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4505300179。
法定代表人:蒋炜,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524民初578号、(2020)川05民终64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靳开军、胡卫华申请执行重庆市城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支付***97520元、**39600元、靳开军9000元、胡卫华18900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546元。另外,被执行人重庆市城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城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法定代表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重庆市城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市城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城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城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重庆市城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城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市城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靳开军、胡卫华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市城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靳开军、胡卫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市城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城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被执行人重庆市城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0524执1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重庆市城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靳开军、胡卫华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靳开军、胡卫华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市城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靳开军、胡卫华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重庆市城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雷明江
审判员 邱崇选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赖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