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通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与**,**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恢150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五星路一巷,组织机构代码00931727-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城通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五星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45053001-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润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五星路89-5,组织机构代码76590415-9。 法定代表人:何**,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女,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何**,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江泽洋,男,198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女,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城通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润通建材有限公司、**、**、**、**、何**、***、江泽洋、**、**、**借款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202号民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奥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城通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润通建材有限公司、**、**、**、**、何**、***、江泽洋、**、**、**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49130050元及利息、**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未果。 在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重庆市城通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98.9996%股权。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上述股权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已向重庆市城通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公告,向重庆市城通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渝北区税务局等发出通知书调取评估上述股权价格所需的资料,但经过调取,均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资料。评估机构根据现有资料无法出具评估报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经合议庭评议,确定500000元为被执行人**持有的重庆市城通建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98.9996%股权拍卖起拍价。本院于2022年6月2日委******技有限公司进行第一次拍卖,买受人***(公民身份号码:51021819********)以500000元的价格竞得,拍卖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498500元,支付给拍卖公司拍卖服务费1500元。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及利息、**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宇 审 判 员  蒋 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