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宏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华宏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22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江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昌国。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7月8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本院在执行四川华宏建设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504民初254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额为238000元,经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证券、银行及所在村委进行财产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熊 涛
审判员 陈红利
审判员 薛 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尹冰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