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3执异133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聪,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张林,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中平远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昌国,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四川昭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二段8号1幢1楼40号。
法定代表人:马昭琪,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查异议人***申请解除房屋查封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于2021年12月7日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查 理
审 判 员 秦际友
审 判 员 唐 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何 宇
书 记 员 夏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