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2执294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宏建设有限公司,住四川省。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6月29日生,住四川省。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8)川0502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清偿结算日计付为准),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129元,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5404元及利息。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康 泸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佳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