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宏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华宏建设有限公司、四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3执恢17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中平远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杨昌国。
被执行人: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二段8号1幢1楼40号。
法定代表人:马昭琪。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华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查封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成交9套,兑付申请执行人案款3022192.02元。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川01破17号裁定书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113执恢1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光伟
审判员  黄 剑
审判员  朱 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