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1591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福建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义,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四川拥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厚明,四川长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中平远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5731X。
法定代表人:杨昌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炜,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任义、四川华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期满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晓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胡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