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03执3490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园分社,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75号。
负责人:程税兵。
被执行人:绵阳市正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绵兴路中段152号。
法定代表人:杨万波。
被执行人:四川天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绵兴路中段152号。
法定代表人:杨子浩。
被执行人:杨子浩,男,汉族,1944年8月5日出生,住绵阳市涪城区。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园分社申请执行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703民初592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市正浩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天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杨子浩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绵阳市正浩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天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杨子浩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净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