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正浩建设有限公司

绵阳市正浩建设有限公司缴纳诉讼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执891号
被执行人:绵阳市正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绵兴路中段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09194260N。
法定代表人:杨万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园分社(以下简称涪城信用联社城园分社)与绵阳市正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浩公司)、四川天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杨子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川07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正浩公司未履行缴纳诉讼费210168元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执行追缴诉讼费。
执行过程中,经审查发现涪城信用联社城园分社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川07民初248号民事判决,执行案件案号为(2019)川07执1125号,且申请执行内容含垫付的诉讼费210168元。
本院认为,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应交未交诉讼费收取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已申请执行的案件,并案执行”规定,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本案与(2019)川07执1125号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7执8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汪 炜
审 判 员  汤 显
审 判 员  吕茂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郑 琴
书 记 员  罗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