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正浩建设有限公司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园分社与绵阳市正浩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天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执1125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园分社,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565674731D。
负责人:程税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强,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绵阳市正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兴中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09194260N。
法定代表人:杨万波。
被执行人:四川天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兴中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08959209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本院在执行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园分社(以下简称涪城信用联社城园分社)与绵阳市正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浩公司)、四川天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浩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正浩公司、天浩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2018)川07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绵阳市正浩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天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限额38594998.46元;
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绵阳市正浩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天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吕茂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郑 琴
书 记 员 罗靖雯